香港消防法例

香港消防裝置及設備:保養、年檢與紀錄

以淺白語言說明第 95B 章下的有效操作、每 12 個月檢查及註冊承辦商安排。

最後覆核2026年7月30日9 分鐘閱讀

如發生火警或有人身危險

沿安全路線離開處所,並致電香港緊急服務 999。不要停留調查,亦不要使用升降機。

法律資料提示

本資料只供一般消防安全教育用途,並非法律、監管、工程或牌照意見。實際要求視乎處所、樓宇用途、批准圖則、牌照條件、法定指示及現行法例而定。請就個別處所向相關主管當局及適當註冊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核心責任是保持有效及安排年檢

《消防條例》(第 95 章)是相關母法,而《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是附屬法例。第 95B 章第 8(1) 條一般要求,擁有裝置在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保持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至少每 12 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一次。

『擁有人』及實際負責範圍要按設備、處所、業權、租約和個別情況判斷。某些自願設於住用處所的手提設備有特定豁免,不能推廣成所有大廈或商戶均獲豁免。

工作要交給相應類別的註冊承辦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不同類別,可處理的電氣、機械、水系統或手提設備範圍不同。管理方應核對承辦商的現行註冊及獲准工作類別。

安裝、保養、修理、檢查或改動的實際範圍,應與批准圖則、法定指示、牌照條件及消防處守則一併核對。年度檢查並不自動批准未經授權的改動。

證書、缺陷及修復要形成完整紀錄鏈

完成相關工作後,註冊承辦商須按適用規定發出相應證書並向消防處提交副本。年度檢查、維修、更換、隔離和恢復的日期及範圍應一致。

若檢查發現缺陷,應分辨即時風險、臨時安全措施、修復責任及期限。取得 FS251 不應被表述為整個處所、牌照或建築物已全面符合法例。

實用清單

  • 核對每項消防裝置的擁有及管理責任
  • 確認最近年檢完成日期及下次到期日
  • 核實承辦商註冊類別與工作相符
  • 對照批准圖則、牌照條件及法定指示
  • 保存 FS251、服務報告和設備清單
  • 逐項跟進缺陷、隔離和修復
  • 不要把單一證書當作整體合規保證

何時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第 95B 章所涵蓋的檢查、保養、修理和證明工作應由具相應類別的註冊承辦商處理。

  • 年度檢查即將到期或紀錄日期不一致
  • 任何裝置出現故障、隔離、滲漏、損壞或效能疑問
  • 改動間隔、用途或牌照條件前,需要評估消防裝置影響

官方資料來源

依賴法律或技術細節前,請開啟並查閱最新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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