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法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淺談

了解第 572 章對較舊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指示、工程和完成跟進。

最後覆核2026年7月30日9 分鐘閱讀

如發生火警或有人身危險

沿安全路線離開處所,並致電香港緊急服務 999。不要停留調查,亦不要使用升降機。

法律資料提示

本資料只供一般消防安全教育用途,並非法律、監管、工程或牌照意見。實際要求視乎處所、樓宇用途、批准圖則、牌照條件、法定指示及現行法例而定。請就個別處所向相關主管當局及適當註冊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第 572 章針對特定較舊建築物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572 章)旨在改善特定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官方資料指出,目標樓宇一般涉及在 1987 年 3 月 1 日或以前建成,或其建築圖則在該日或以前首次提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樓宇,並受條例內的範圍和例外規限。

不能單憑樓齡、地址或大廈名稱自行斷定全部責任。應查閱實際消防安全指示、批准圖則、業權資料及主管部門紀錄。

消防處與屋宇署負責不同措施

消防處處長就消防裝置及設備執法;屋宇署署長則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執法。兩個部門可向相關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列明個別改善要求和期限的消防安全指示。

改善項目可能包括消防栓/喉轆、警報、緊急照明、出口標誌等消防裝置,以及逃生途徑、防火結構和消防及救援進出途徑等建築工程;實際內容以指示為準。

由指示到完成需要規劃、審批及證明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及管理處應先整理指示清單和責任範圍,按需要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安排圖則、工程、檢查和文件提交。

如工程受技術限制,應盡早向主管部門提出具證據的技術方案或時間申請,不能自行刪減要求。完成某一工程或取得一份證書,不代表所有消防安全指示均已遵從。

不要忽視指示及法定期限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消防安全指示可構成罪行。主管當局亦可按條例申請消防安全符合令,嚴重情況下可涉及禁止佔用命令。

遇到資金、業權、投標或協調困難時,應保留會議、報價、設計及提交紀錄,主動聯絡主管部門及樓宇改善支援中心,而不是讓指示失去跟進。

實用清單

  • 取得每份指示及最新符合狀況
  • 按消防處與屋宇署要求分拆工作
  • 確認公用地方和個別單位責任
  • 委聘合適註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 管理圖則、審批、工程、測試及證明文件
  • 向法團及業主報告期限和阻礙
  • 以主管部門書面確認作最終完成依據

何時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指示涉及消防裝置及設備時,應及早由相應類別的註冊承辦商評估,而不應等到期限前才報價。

  • 需要核對現有系統、指示及批准圖則
  • 要提交消防裝置圖則、施工、測試或完成證明
  • 現場條件限制原方案,需要與顧問及消防處協調替代方案

官方資料來源

依賴法律或技術細節前,請開啟並查閱最新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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