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法例

香港工業建築物消防安全:第 636 章實務重點

說明舊式工業建築物消防安全指示,以及業主、佔用人、法團和管理處的協調工作。

最後覆核2026年7月30日9 分鐘閱讀

如發生火警或有人身危險

沿安全路線離開處所,並致電香港緊急服務 999。不要停留調查,亦不要使用升降機。

法律資料提示

本資料只供一般消防安全教育用途,並非法律、監管、工程或牌照意見。實際要求視乎處所、樓宇用途、批准圖則、牌照條件、法定指示及現行法例而定。請就個別處所向相關主管當局及適當註冊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第 636 章處理特定舊式工業建築物

《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 636 章)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實施,為特定工業建築物提供消防安全改善機制。官方支援資料把目標樓宇概括為在 1987 年 3 月 1 日或以前建成,或建築圖則在該日或以前首次提交批准的相關工業建築物,但仍須按條例定義和例外判斷。

現時被稱為『工廈』、已轉作非工業用途或部分單位用途不同,不會自動消除法定指示;要查閱建築物紀錄和實際指示。

改善內容以個別指示為準

消防處和屋宇署在各自範圍可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指示。消防裝置工作可涉及警報、消防栓/喉轆、出口標誌、緊急照明、機械通風截停或其他指定系統;建築工程則可能涉及逃生、防火結構及救援進出。

實際要求、負責人、期限和文件會因樓宇及位置而異。網上一般清單不能取代指示原文。

公用系統需要跨單位協調

公用喉管、泵房、水箱、警報、樓梯及消防控制設備往往跨越多個業權。法團或管理處應建立總圖、設備清單、指示登記冊、責任矩陣及工程次序。

個別單位的裝修、上鎖、堆貨、改間隔或拒絕進入,可能妨礙整座樓宇測試和施工。應透過正式通知、會議和所需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由承辦商臨場自行決定跳過。

把臨時措施和永久修復分開

發現高風險缺陷時,先由合適人士評估即時安全和臨時措施,再按批准方案完成永久工程。臨時巡查、看守或告示不等於已符合指示。

完成後要核對每項指示、圖則、測試、證書及主管當局確認。後續日常保養和年度檢查仍然持續。

實用清單

  • 確認樓宇是否在第 636 章目標範圍
  • 取得消防處及屋宇署全部指示
  • 建立公用與個別單位責任矩陣
  • 核對設備清單、總圖及批准圖則
  • 安排進入單位、停工及測試協調
  • 分開記錄臨時措施與永久工程
  • 完成後繼續保養及年度檢查

何時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收到涉及消防裝置的指示或規劃全座改善工程時,應由相應註冊類別承辦商及早勘察。

  • 需要盤點跨樓層及公用消防裝置
  • 要制定圖則、分階段施工、停用和測試方案
  • 要提交完成證明並處理年檢和後續缺陷

官方資料來源

依賴法律或技術細節前,請開啟並查閱最新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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